近日,郎溪县司法局梅渚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高额违约金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1年初,梅渚镇居民徐某租赁该镇商业街赵某、郭某共10间门面房,经营汽贸销售,并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为10万元/年,租期为8年,违约金为50万元。
2013年下半年因市场销路不畅,造成亏损,徐某再三考虑后决定关门停业。然而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徐某与赵某、郭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需要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如果徐某继续承租下去,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徐某则需要支付租金人民币60万元,无论选择哪个,都需要支付几十万元,一想到这个,徐某后悔极了,早知有今天,当初就不该约定那么高的违约金。在多次与赵某、郭某协商适当降低违约金无果后,经人提醒,徐某决定向梅渚司法所寻求帮助。
2014年3月份,徐某来到梅渚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员了解了原委后,开始着手查阅《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先后4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告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等规定,调解员提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情况,违约金定为13万元较为合适。
见赵某、郭某两人还心有疑惑,调解员决定转变调解策略,通过“背靠背”、“换位思考”等调解方法分别作双方思想工作,鼓励当事人各让一步,和平解决,并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走法院诉讼途径,因为涉案标的额较大,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成本也会增加;无论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同时会增加双方的诉累,破坏邻里友好相处,不利于社会和谐。
最终, 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赵某、郭某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整。
·陈建国韩瀚·
新闻推荐
戴春民,是郎溪县建平镇平港社区居民,育有四子:戴喜子、戴祥子、戴华子、戴平子。 2010年底,平港社区祥村拆迁,戴春民先行拆迁,被安置在老庄安置小区,一套安置给儿子戴喜子,一套自己住。戴春民同时获得土...
郎溪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郎溪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