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朱某已过花甲之年,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因其曾在任期间触犯党纪国法,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落得深陷囹圄的下场。日前,经一、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朱某在担任郎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郎溪县闽航金属制品厂、郎溪县富航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为使其企业制造的产品在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方面得到朱某的帮助,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13次送给朱某人民币5.4万元,朱某均予以收受。另查,朱某于2002年曾向池某索贿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朱某索贿3万元,应从重处罚。鉴于朱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伍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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