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渭朱木平记者纪在学)昨日,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对宣城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张小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违法所得2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小林于2000年7月至案发前任宣城市 (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稽查局、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部门工作。2006年至2013年期间,张小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在税务稽查、税务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所送现金6万元、副总经理吴某所送现金14万元,郎溪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池某某所送现金2.7万元。张小林得知池某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于2013年7月20日同泾县国税局原局长胡晓华 (已判刑)到福建省长乐市,将池某、吴某所送20万元退给了吴某。
2013年6月26日,张小林到宣城市国税局监察室退缴池某某所送现金1.7万元。2013年7月1日,张小林到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交代其收受池某现金2.7万元的事实,并于7月3日退缴1万元至宣城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掌握张小林另收受池某、吴某贿赂事实后,于3月17日找张小林调查谈话,调查谈话期间张小林如实供述了收受池某、吴某现金20万元的事实。 3月24日,吴某将张小林退还的20万元交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庭审中,张小林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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