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十字镇经委程某贪污案,又一次向基层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经查,2012年郎溪县十字镇经委程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关闭小企业虚报人数,骗取国家补偿款61万余元,并私自以单位名义向企业索要资金达38万多元据为己有。2014年4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涉嫌贪污案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郎溪县人民法院以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三家企业申报国家关闭小型企业补偿款过程中,为相关企业虚报关停企业职工人数56人,按照每人补偿1.0968万元标准,共骗取国家补偿款61.4多万元。2012年11月份,程某在帮助三家企业整理申报材料时,私下与三家企业老板约定,在虚报人数的国家补偿款到位后,以镇企办室工作经费名义返还部分国家补偿款。三家企业共支付38.5万元给程某用于私用。
程某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补偿款中,还收取相关企业4000元现金、4000元购物卡及部分烟酒。
本案中程某只是一名普通乡镇干部,充其量一“小吏”,职位不高,也无重权,作案手段简单甚至可称作低劣,但是案件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其中的原因让人深省。
(一)主观原因
1、心态失衡。程某从1990年上班时开始,就从事为企业服务等工作,在长期与企业打交道、与企业老板的交往中,看到经济上反差很大,政治上也无多大前途。最终在这样失衡的心态下,世界观、人生观发生了错位,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没有想着怎么脚踏实地的去依靠自己的勤劳去合法挣钱,而是动了歪点子,起了坏心思,将生财之道放在了虚报国家补偿款上面,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心存侥幸。程某长年和企业老板在一起相处,自以为和涉案的三家企业老板关系很好,再加上虚报人数多领国家补偿款资金中有一部分归这三家企业所有,形成了所谓的小圈子、利益共同体。他以为企业主也从中得到了“实惠”,不会去告发他,也不敢去告发。加之,程某认为自己知道制度、监管的漏洞,偶尔弄虚作假,单位领导同事不会知道,县直部门也难了解实际情况。在这样的侥幸心理驱使下,程某为三家企业虚报人数56人,套取资金61.4万元。在案发前几个月,乡镇发现苗头后,找他进行了谈话,让他主动进行坦白时,程某仍然心存侥幸,拒不承认,直至被郎溪县纪委调查。
3、心无法纪。程某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逐渐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甚至是对一些基本的党纪国法也不清楚。调查中发现,程某除了虚报多领国家补偿款,还以政府企办室办公经费不足为由,索要资金为自己私用,并在申报的过程中,收受企业的现金、购物卡和烟酒,作案手段不算隐蔽,更不高明,可以说是胆大妄为。
(二)客观原因
1、制度缺失。乡镇事多人少,在制度的制定上就存在着部分制度制定不够细致,工作分工不清楚,工作责任不明确,有时候是工作随人走,分工不分家,事情笼统干,没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图和工作责任清单,加上工作人员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操作规范,使某些干部职工利用了这些制度漏洞,钻了制度的空子为自己谋私利。在该案中,正是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经办人和审核人没有具体分开,权力过分的集中,才让程某某即做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对于申报具体人数的多少和名单的确定均由程某某一个人说了算,乡镇政府和相关县直部门没有对申报人数和名单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进而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2、监督缺位。对于企办室的印象,很多人停留在企办室是作为乡镇的一个内设部门,职责相对单一,人员也不多,一般也就1-2人,掌握的权力不大。但是,恰恰是因为很多干部职工有着这样的惯性思维,认为企办室可能不会出现多大问题。有关部门也往往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国土、税务、人社、城建等重点单位及重点环节上,重点关注他们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往往忽视了一些看起来权不大、人又少的小单位,造成了“灯下黑”。本案中,程某所处科室就是很不起眼,但确是“小吏大贪”,出乎很多人意料。
本案中程某作为一个普通乡镇干部,一名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工作人员,其违法违纪问题为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敲响警钟。
(一)要坚持党纪国法教育常态化,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利用单位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方式,不断加强公务人员的法纪教育,让公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按规矩办事。加强岗位廉洁从政教育,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常打“预防针”。
(二)要理顺管理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用制度去管人做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按章办事。并将相关制度上墙公告,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工作到人、责任到人,细化每一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克服具体操作人员“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实行办审分离。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一要强化干部监督机制,广泛倾听各部门的服务对象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不断延伸干部监督链条,加强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二要坚持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严抓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乡镇党委、纪委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对辖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在防微杜渐上多下工夫。三要建立完善干部约谈制度,对那些有苗头、有倾向的人要及时约谈提醒,必要的时候还要扯扯袖子、敲敲警钟,更不能以“家丑不可外扬”帮助“捂盖子”。
(四)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通过交流轮岗,解决“一岗定终身”的问题,让干部不断流动起来,既能激发工作激情,也能多岗位锻炼人员,更能打破干部和企业之间形成的利益网,进而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 (纪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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