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月10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宣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汪潮因受贿罪,被郎溪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检方指控,2006年至2008年,汪潮在担任宣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泾县榕航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所送现金4.5万元,为该企业环境监管方面予以“照顾”。此后,虽然汪潮不再担任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一职,但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继续送其现金2万元。
汪潮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还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从事“斡旋受贿”。据指控,2012年,汪潮在任宣城市环保局工会副主席期间,为使宣城市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环评能通过市环保局验收,通过该市环保局的相关领导来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一方面,汪潮以其女儿薪酬的名义收受该公司股东所送现金10万元,另一方面又以其妻子的名义,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10%的干股,价值18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汪潮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后作出上述判决。
晨报记者 王凯 通讯员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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