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谈涛 李天明)近日,郎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水产品买卖纠纷案件,判令某酒店业主徐某给付江某货款8万余元。
江某从事水产品销售业务,徐某系一酒店业主。在2014年5月至9月期间,江某与徐某口头达成水产品买卖协议,由江某向徐某经营的酒店供应水产品,徐某指派其雇佣的酒店员工雍某、肖某等负责收货和验货,并在江某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在此期间,徐某累计欠江某货款81190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与徐某之间口头达成的水产品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雍某、肖某系徐某雇佣的员工,根据徐某指派负责接收和验收水产品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徐某承担。徐某未能及时支付江某货款8119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徐某支付江某货款8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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