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黄明琪)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江某某为捡拾燃放过的烟花筒与他人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为此,江某某不但赔偿了伤者五万元,还被判刑。
江某某系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人,现年66岁,一直在村里从事垃圾清扫工作。2014年11月27日8时许,江某某与梅渚镇某村村民项某某(84岁)在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村委会门口因捡拾燃放过的烟花筒发生纠纷。江某某不让项某某捡烟花筒,项某某先推搡了江某某两下,江某某未予理睬,项某某再次推搡江某某时,江某某用手将项某某推倒在地,致项某某右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项某某医疗、营养等费用共计五万元,得到了项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某赔偿了项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项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江某某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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