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慧
郎溪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路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12月20日,李某在驾驶商务车由郎溪县城驶往飞鲤镇途中,欲超越前方的一辆货车,但前车未及时让道,致使其超车时间过长。李某顿生怨气,认为是前方货车驾驶员故意占道行驶。超越货车后,李某往右打方向并踩刹车紧逼货车,如此两次后才继续正常行驶。面对商务车的紧逼,货车驾驶员非常气愤,于是打电话给前方的朋友将李某驾驶的商务车拦下,并与李某为超车之事发生口角,随后相互撕扯。被围观群众劝开后,货车驾驶员驾车离开。李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打电话让王某等两人过来 “帮忙”。待货车返回时,李某在一岔路口用商务车将货车拦停,冲上前用拳头打货车驾驶员,王某跟随李某追打,持砖块砸到货车驾驶员腰部。经鉴定,货车驾驶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在郎溪县公安局主持下,李某与货车驾驶员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赔偿货车驾驶员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货车驾驶员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王某从轻处罚。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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