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吴贺燕 吴睿)项目经理拖欠的购买材料的款项,建筑公司要不要偿还,近日,郎溪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承建一处商住楼工程,指定张某为项目经理,并设立项目部。因施工需要,该项目经理张某与孙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孙某供应钢材。从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孙某陆续将钢材送至项目工地,并附有销货清单(注明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合计金额),项目部员工在该销货清单上签字,共计货款112万余元。张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45万余元一直未支付,故,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张某对钢材价格、货款给付期限和已支付款项提出异议,却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孙某、张某口头达成的买卖钢材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孙某依约提供了钢材,虽然双方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张某也应及时履行。张某拖欠45万余元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我国《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张某的行为代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履行职务,该分公司是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郎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钢材款45万余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宣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本报讯(市旅)近日,国家旅游局开展乡村旅游“百千万品牌”推介行动,在全国认定推介百家“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千家“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万名“中国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
郎溪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郎溪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