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讯(钱宏艳 文/图)9月16日9点,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法槌轻轻落下,郎溪县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因勇救落水儿童构成重大立功,最终被裁定减去剩余刑期,回归社会。
8月12日下午1时许,由于天气炎热,小明、小林一起和几个同学相约去南漪湖游泳,仗着懂点水性,小明和小林游着游着便离岸边越来越远。突然,小明感觉脚下一滑,身体在水中失去平衡,小林见小明在水中挣扎,便赶去救他,怎奈水性不好,没有把小明救上来,自己反而被小明拖下水去。正当他俩感觉无助的时候,一名男青年飞速冲向呼救的小明,小明将他按在水里,自己头露出水面,青年努力拨开小明,连扎了几个猛子,终于将落水的小明托出了水面。单手揪着小明的衣服,青年再次扎进湖水里,单臂双腿猛地发力,硬是迎着水流冲了过去,将小明救上了岸。虽然青年小伙自己也几乎没有力气了,但仍然回去成功的又将小林救了起来。而这位青年正是郎溪县社区服刑人员黄某。
2013年,38岁黄某驾驶浙EE1629重型自卸货车,沿长兴县小槐线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小槐线10KM+680M巫山塘村路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的一辆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定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郎溪县司法局认为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罪表现良好,此次又见义勇为挽救两人生命,于2015年9月2日向宣城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已服刑14个月的黄某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让他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特别是让他懂得了尊重他人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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