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薛欢 记者 利成志)缓刑期内不知悔改,非法集资承诺高额利息,扰乱金融秩序,最终难逃法网、身陷囹圄。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曾某在郎溪县城以做大理石工程需要资金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360.77万元。2013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曾某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然不遵纪守法,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之间,继续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吸收公众资金208.82万元,在四年间总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高达人民币569.59万元。
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经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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