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娟 黄建平)2015年8月,郎溪县建平镇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工组姜某在工地3幢楼9层乘电梯下来时,滑倒摔伤,由“120”送往郎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经治疗出院后,姜某与公司产生了赔偿纠纷。
9月6日下午,姜某和某股份有限公司来到郎溪县建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在司法所,双方就姜某人身伤害赔偿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激烈争执。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姜某是乘电梯时受到伤害,属于人身伤害赔偿,侵权的是某电梯公司,某电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姜某认为,他是在上班时受伤,应该是工伤赔偿,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是工伤事故。但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姜某工伤赔偿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可以追偿某电梯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面前,在调委会依法调解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一次性赔偿姜某伤残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1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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