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开军 记者 利成志)在一些企业老板看来,只要给员工发薪水,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那么重要。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极有可能陷入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窘境。2015年12月16日,郎溪县建平司法所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今年59岁的姚某认字不多,2000年被原南丰镇党委政府从浙江招商引资来承包轮窑厂,当地居民乌某经人介绍自2000年5月10日进入该厂从事机电、机修工作,因熟人介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转眼十几年过去了,乌某一直在该厂工作,其与老板姚某的关系也一直很融洽。可天不随人愿,2013年12月18日,乌某上班的时候,右手不慎被机器打伤,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工伤赔偿后,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乌某原以为双方今后将再无交集,可没过多久,姚某又找到乌某,让其继续到轮窑厂上班从事原工作岗位,并将其月薪加至5000元。直到2015年5月份,姚某以乌某已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和资金周转不善为由,拖欠乌某三个月的工资并要求其离职。乌某感到非常气愤,当即表示自己离职可以,但姚某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姚某必须全额支付其三个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6月,乌某向郎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年10月,建平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受理了这一纠纷。该所调解人员认为,工人工资是工人的血汗钱应当立即支付,在第一次经过调解解决了工资15000元。姚某认为在和乌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已经结清工资款,凭什么还要再付钱给他呢?况且自己支付给乌某工资的领条中,注明了含养老保险金。同时在乌某工伤确认后,应该确定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签订了劳动合同。针对此种情况,调解人员当场向姚某宣讲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劝说和讲解,姚某终于认识到乌某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予双倍工资赔偿。该厂老板姚某也深受教育,表示今后一定要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也能少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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