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向泽慧 记者 余健)郎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因为被告一时情急动手打人,最终酿成了苦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5年10月初,在郎溪县某小区工地宿舍内,被告夏某和原告朱某正在一起打牌。本来两人之间还很和气,有说有笑,但在打牌过程中,两人因为出牌等小事,一言不合发生了争吵。在众人的劝说下,夏某和朱某被拉开了。但没想到的是,夏某越想心里越不服气,竟然趁着众人不备,将宿舍内的啤酒瓶敲碎底部,用碎啤酒瓶戳向朱某面部并向下划。动完手后,夏某才回过神来,自己一时冲动酿成了大错。当时现场一片混乱,夏某和众人赶紧将朱某送到了医院。
经过医生检查,夏某的冲动行为造成了朱某面部皮肤软组织5处创口,后经鉴定,朱某的面部伤害为二级轻伤。朱某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法庭,夏某后被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夏某不服审判结果,再次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维持原判。同时,朱某受伤后被送往郎溪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虽然治疗效果不错,但是仍需要一段时间复原,出院医嘱休息三周,所以朱某要求夏某赔偿所有损失。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夏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轻伤,应对原告朱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夏某抗辩称朱某有错在先,应减轻对朱某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现夏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存在过失,故对其称朱某有错在先、应适用过失相抵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11326元,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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