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宣城市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宣城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出调整,除参保筹资标准提高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再次提高,并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增至33个,产妇和婴儿均可享受医保及补助。此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各级财政补贴提高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011年宣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由120元/年增加到200元/年,2012年由200元/年增加到240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包括参保居民的待出生婴儿)筹资标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配套和居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为25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元,各级财政补贴24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需交费,均由各级财政补贴;普通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贴240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家庭筹资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40元,其余为各级财政补贴;享受低保“三无”和重度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住院起付标准下降此次调整,居民住院的报销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再次提高。调整后,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55%、65%、75%的比例支付。另外连续参保两年的,报销比例提高5%。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报销。
另外,参保人员住院应自付的费用标准也有所下降。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
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又有所下降,这意味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新增6种慢性病种可享门诊费用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由原来的27种调整至33种。增加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脊髓炎、慢性结肠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慢性胰腺炎、慢性肾脏病6个病种。
对于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适当报销。即在一个核算年度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个人先付1000元后超出部分按65%的比例由基金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5%。
参保妇女分娩费用定额补助婴儿一出生就可享医保
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宣城市还建立待出生婴儿参保登记制度,婴儿一出生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宣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意味着居民看病不再是难事。只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户口居民和劳动年龄尚未从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纳手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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