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卷烟经营秩序,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应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本《通告》所称无证无照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1.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换证或重新办理许可证的;
4.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以及因企业破产、解散等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6.使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私自转让的;
7.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无证无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户,限10日内自行处理完毕未销售的库存烟草专卖品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同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的价值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的,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拒绝、阻碍工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烟草专卖局20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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