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宣城市实际,近日,宣城市出台《宣城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主体为市、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0.5%,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市、区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随税代征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工作,价格调节基金与税款一同组织入国库。
据悉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受影响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因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价格临时补贴;扶持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储备和销售,对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平价商店、蔬菜生产基地、物流基地等建设项目给予适当价格补贴或补助等。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之后,符合相关支出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可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本报记者 付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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