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刘艳)荣某交通肇事,指使王某“顶包”,招致王某妻子的不满告发,最终荣某、王某都获刑。日前,宣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2月23日,荣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宣水路由宣城市区往宣州区水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水路海棠湾路段,碰撞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尚某当场死亡。荣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案发现场对同车王某承诺报答和支付生活费,指使王某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作虚假供述。王某听从了荣某的指使,拨打电话报警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冒名顶替荣某,并作虚假陈述,对荣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包庇。同月29日,王某的妻子到公安机关反映王某替人顶罪的事实。3月1日,荣某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投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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