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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宣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宣城日报 2012-11-24 21:46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和实现跨越崛起,现就宣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自201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面向全国引进100名左右紧缺专业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到宣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服务。引进的高学历人才中,力争博士研究生占50%以上。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营造尊重人才、用好人才的浓厚氛围,为宣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引进对象

主要是符合宣城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确定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35周岁以下、产业发展急需的副高级职称人员,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毕业生;

(二)3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或40周岁以下、产业发展急需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三)取得国家注册职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验船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等高级职业资格人员。

三、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引进方式

市人才办每年底牵头制定下一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依照目录,分类引进。通过实行网上申报、现场推介会、发放信函或宣传片、委托引进等方式,面向全国和重点高校引才。

(二)引进程序

构建畅通、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引进人才以用人单位为主,经面试确定拟引进人选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办理引进人才审批手续。对特殊人才引进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专项办理。

四、引进人才相关政策

(一)引进人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编制满员的单位,可先进人后消化。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可高于原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引进人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公安机关依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人才直接进入县处级或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并根据需要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建设项目中培养和锻炼,优秀人才可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四)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挂任市直部门或县(市、区)副处级职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或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可挂任科级单位副职。

(五)具有实际工作经历和较强行政管理能力,经考察能胜任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程序直接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或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可按程序直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期间成绩显著的,可按规定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六)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在宣城购房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享受20万元安家补贴;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可享受6万元安家补贴。市政府每年从保障性住房中安排30套住房作为人才公寓,解决引进人才临时住房问题。

(七)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在宣就学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优先照顾、就近择优的原则予以安排,转学手续随到随办。

(八)引进人才3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员或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九)开展拔尖人才等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在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对不愿改变原工作单位工资和人事关系、所任职务的人才,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特聘、兼职、专利或技术入股等形式引进到宣城市工作、服务。鼓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五、保障与服务

(一)市财政设立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的人才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引进、培养、补助、奖励人才。并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围绕全市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人才工作目标和实施办法。

(三)坚持组织认可和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真实地考核人才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人才的聘任、提拔、奖惩等挂钩。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本意见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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