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王晓翔 王晓红)合资创办公司时双方有了纠纷,新公司无法成立,前期投入的钱是否打了水漂?近日,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台商郑老板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对方分三期给付他投资款总计15万元。
2010年4月,台商郑老板与刘某、孙某通过网站认识了。双方达成了共建合资公司的一致意见。后由于中外合资股东原因,刘某、孙某先共同设立宣城市一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2010年6月,郑老板与养殖公司签订了公司设立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投资数额及由郑老板任新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2011年5月后代管养殖公司执行总经理职务,养殖公司日常营运所需费用由郑老板先行垫支等内容。
签订协议前后,郑老板依约垫支了养殖公司的运营费用,并要求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协助推进新公司设立。但由于双方后来产生纠纷,新公司无法按期成立。根据协议书,郑老板要求养殖公司返还其投入的各项款项31万多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养殖公司则辩称出纳是郑老板带过来的人担任,卖猪卖了不少钱,有一部分没有做账。双方都认为公司未设立,过错在对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先后四次组织双方调解,劝解双方不如“好聚好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新闻推荐
五点打卡下班,骑车到家时,天有些暗淡,手也有些冰凉。“小陈,来,给你看样东西。”楼下的王大姐拿了份报纸,叫住了我。“哦,什么好东西,我看看。”我接过来,读着她手指的那篇文章。“这是我儿子拿回来的,上面...
宣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宣城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