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许志军)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香港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林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010年10月25日,林某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林某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房产,用途为商业用房,面积59.77平方米,总价款113万多元。双方还对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生效后,林某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11年10月30日前交房。林某认为,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逾期交房60日以上,林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已付款,支付已付款5%的违约金。
2012年6月4日,林某通过律师致函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同意,但房款及违约金一直未能支付。为此林某起诉至宣城中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113万余元、赔偿林某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约15万元及违约金5.6万余元。
由于本案原告林某系香港居民,不在宣城居住,两地往来很不便,所以,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并没有按照通常做法先安排开庭,而是先与被告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同意与林某调解,并在合议庭的引导下提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承办人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林某的代理律师,并由代理律师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将调解方案告知林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自愿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林某已付房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198922元,本案顺利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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