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 近日,由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原副科长刘某受贿案依法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查明,刘某自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在担任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国有事业单位)质量监督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给予他人关照,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二十余万元。案发后,刘某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及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受贿款等情节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善忠 张志勇 郑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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