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 接受他人请客吃饭,收受钱财为他人非法谋利终落法网。经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现金5.2万元予以追缴。
严某系淮南市人。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严某从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调至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7月的一天,杜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丁某(另案处理)邀请被告人严某到宣城市某饭店吃饭,并请求其在煤炭卸载、库存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饭后,杜某某送给被告人严某现金2万元。直至2010年9月,被告人严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炭卸载、库存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5.2万元。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严某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经查明,杜某某、丁某二人大部分是在被告人严某过生日、中秋节、春节前、女儿考上大学等请客吃饭之后,送其现金少到2000元,多到20000元,被告人严某均收入囊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在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燃料运行值班岗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被告人严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志勇 郑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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