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规定,现将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
全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
二、继续教育周期和学时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其证件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前的,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按有效期内剩余时间计算学时,参加每2年为一周期的继续教育。对证件有效期内剩余时间或满继续教育整数倍周期后剩余时间未满1年的,不做继续教育要求;满1年以上的,按一周期时间开展继续教育。
2012年1月1日后新取得从业资格证或换发新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其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从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起始时间计算。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和机构
根据省运管局公布,宣城市从2013年5月,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全市有9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此项工作,详情见当地运管机构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从业资格证换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要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咨询电话:0563—2625019、2625006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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