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公司股东兼领导,应对公司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担责,但有一位公司领导却因自身劳务合同关系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宣城市中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5月,赵某与徐某等三人合股成立安徽某曲轴公司,赵某占公司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高管,月工资20000元。赵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 2012年1月、2月,公司未向赵某发放工资,3月,赵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款、双倍工资等赔偿金,共计80178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并兼任公司高管,自身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对其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安徽某曲轴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款、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50078.13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且身为公司高管,在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未提醒、督促或书面提示公司管理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汪令璋)
新闻推荐
你听说过“城市生活e站”吗?在这里,孩子们能安全地玩耍,青少年可以免费读书上网,老年人能免费在活动中心娱乐,育龄妇女能参加早教课堂……在宣州区西林街道九同社区和济川街道东桥社区,就有这样一...
宣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宣城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