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玉荣)8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起重机合格监督检验报告,该报告须由省质监局核准的相关检验机构出具,方可办理起重机使用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不得投入使用。
记者日前从市质监局了解到,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将全面加强和规范宣城市建筑现场起重机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建筑现场起重机检测是确定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根据规定,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到市建委备案,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要在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合格报告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发布。住建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时,要将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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