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的工作工伤风险很低,是不是就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了解到,9月1日,该《办法》将在宣城市施行,它在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认定流程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这些人员
被纳入范围
记者了解到,2004年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所以,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业人员,都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此类从业人员发生生产性工伤事件风险低,但他们发生工伤伤害的风险同样存在。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点。
工伤保险的待遇涨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所不同。新规施行后,此类补助金增加至5档: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未参保
也能享受待遇
现实中常有的事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应有赔偿。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难辞其咎,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同时,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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