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十级伤残,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仅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仍需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近日,宣城市中院二审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11月25日下午,农民汤甲骑无号牌摩托车与汤乙骑的摩托车刮撞,致汤乙及车上乘坐人汤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汤甲负主要责任,汤乙负次要责任,汤丙无责任。
事发后,汤乙、汤丙提起诉讼,要求汤甲赔偿两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971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汤甲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汤甲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汤乙、汤丙的全部损失,遂判决扣除汤甲已经赔偿的部分医疗费,还应赔偿50790.69元。
汤甲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仅负故主要责任,非全部责任,应按照主次责任比例分担受害人损失为由,向该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汤甲作了详细解释。汤甲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主动与汤乙、汤丙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 (徐彬)
法官释法: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对未买交强险情形下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肇事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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