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潘唐玮 记者 汪鸣 实习生 程琦璐)6月9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巡警正在常规巡视,忽然远处一声爆竹巨响惊动了正在行走中的市民,巡警立即驱车赶至爆竹燃放处。原来,是朱某(化名)开心地带着妻子回娘家“回门”,放爆竹庆贺,还没有踏进丈母娘家,朱某就被巡警询问,也当场承认了爆竹是他所放。
巡警在制止朱某家人点燃其他爆竹后,将朱某拉到僻静处,并向他宣读了市政府于2014年4月20日起实施的《宣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处理此案的民警马云鹏告诉记者,这是市开发区首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对违规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开出了200元的处罚单。
据了解,《宣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限制燃放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现阶段宣城市城区限制燃放区的具体范围为:水阳江、沪渝路高速、敬亭山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
在处罚方面,也有明确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宾馆、酒店、商户等临街单位违反市政府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限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以及未及时清扫保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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