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1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宣城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这标志着宣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的,其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将从2015年7月开始实施,《质量工作年度考核细则》每年度另行制定。
该《办法》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环节分为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果分A、B、C、D4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将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还将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办法》中还明确了否决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本报记者 顾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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