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向徽商银行宣城分行进行资金借贷,债务到期后应当对借贷资金依法履行偿还义务,鉴于下列单位及担保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或担保责任,现对欠款单位和保证人公告如下:
1.宣城佑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71号),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2.宣城同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70号),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3.宣城晨晗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68号),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4.宣城煜翔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72号),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5.宣城荣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69号),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6.宣城仓隆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67号),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担保人为肖作滔、郑钰清、阮传书、王占溪、龚允文、郑禧长和龚允平。
7.宣城裕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43号),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3日-2013年5月3日,担保人为叶海苹和张期振。
8.宣城登强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42号),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3日-2013年5月3日,担保人为肖慧滨、肖仙辉。
9.宣城稳健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借字第2012010041号)。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3日-2013年5月3日,担保人为龚允国、肖雪金。
请以上担保人在催收公告见报后十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徽商银行宣城分行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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