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范天娇 正言)12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案件处理、供货商确定、工作安排及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目前,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或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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