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李某交足购房款后,卖家刘某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一怒之下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刘某将其名下房产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支付后,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刘某却无故推诿,一直未协助李某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李某按约履行了合同及协议确定的义务,刘某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彭树宝·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在二手房买卖中,采取只签合同、交纳房款而不过户的情况大量存在,不进行变更登记,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房屋物权并未变动,这种做法会使购房者承担巨大的风险。作为卖方,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拒不协助或者拖延办理的消极方式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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