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几名门面房业主拨打本报热线称,他们是市区鳌峰中路门面房店主,自2010年租赁了鳌峰中路43号的门面房后,按规定签定了房屋合同。但前不久,他们突然收到通知,让他们腾出门面房。面对即将中断的生意,店主们有些不甘心,“难道合同上的约定就不算数吗?”
当事人:合同签为到期拍租,为啥现在撵人走
2月2日,记者接到热线报料后,来到鳌峰中路了解情况。
43号门面房共三间,于2010年分别租赁给三名店主经营。其中,门面房43-1号店主李顺喜告诉记者,他与另外两名店主,在2010年6月租用此门面,并与产权所有者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签了合同,租期截止2013年6月,并合同约定到期后由国投公司组织拍租,“也就是说,到期后,我们参与拍租,并在同等最高价时优先续租此门面房。”
“2013年6月之前,我们都按正常手续缴纳了三年房租,”另一位门面店主告诉记者,按合同约定,那年6月到期后应组织拍租,但没有人来组织拍租,也没人过来收房租,“到2014年底,突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我们把店面腾出来,至于为什么只字未提!”
“他们已超出合同租期,我们不想再出租了,完全有权请他们腾开,勿须解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鳌峰中路43号门面房由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让其腾出肯定有其他事由。
律师: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李顺喜等人很是郁闷,“腾出店面多不容易呀!经济损失先不说,难道合同的约定就不算数?”
“让房客腾出到期的房子,表面上出租的一方有权收回门面房,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必须按合同上的具体情况来作具体分析,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昀表示。
随后,记者从国投公司与李顺喜的租赁合同上看到,第四条合同条款中写到,“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十四条合同条款为,“门面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宣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重新组织公开竞拍”。
管理者:走司法程序最公正
“收回门面房,是要用作机关办公事务的,无论合同约定如何,收回自己的财物也同属法律保障范畴的,不能因为一些个人损失而耽搁工作进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将此事送上司法途径,希望通过答辩法庭的方式,公正协调与鳌峰中路43号门面店主们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纠纷。
据了解,机关事务局委托明泉律师事务所,函件通知李顺喜等人,要求近日腾空门面房,并交纳欠缴的全部房租,而相关违约责任方面的事务,将进入司法程序处理。而门面店主们也认为,走司法途径最为靠谱,目前正在着手准备答辩法庭,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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