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成为年轻人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微信上的“借条”照片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能否帮借款人要回借款?近日,一起以微信中的借条为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两被告张某、许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2014年5月19日,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因李某在外地,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并将该借条拍成照片,通过微信传给李某。李某收到微信后于当日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还款,其丈夫许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李某出具续借条一份,确认了张某借款的事实并承诺该款于2014年9月20日归还。届时张某、许某未还款,李某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借条虽没有原件,但其微信中的借条、续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可以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实张某、许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遂作出前述判决。
·王琼丁然·
2015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其中第116条规定电子证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证据虽然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但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电子证据因易被篡改、丢失等而导致其证明力较弱,仅凭该电子证据可能使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重大事项还是需要以“白纸黑字”形式确定更为妥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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