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何金武)宣州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过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劳动者各项损失合计33.5万元。
孟某在宣城市某茶叶精制厂从事茶叶加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茶叶粉碎机没有安装牢固的操作设备,2009年10月12日,孟某在工作过程中,左臂被搅入粉碎机搅断,造成时年只有42岁的孟某永远失去了左臂。2010年2月20日,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孟某为工伤。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孟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该厂赔付其工伤待遇合计80余万元。
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用人单位茶叶精制厂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而孟某由于迟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情绪十分激动。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如处理不妥,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和负面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承办人多次单独或召集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经过反复及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主审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在法庭上将赔偿款33.5万元交给了原告,历时五年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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