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刘跃军)日前,宣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补偿款18万元。
田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4月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于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婚后共有的存款均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之内补偿给女方贰拾万元,女方收到该款后应给男方出具收条”。离婚后,陈某只给付田某2万元,尚欠18万元。无奈之下,田某向宣州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与陈某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即发生了法律效力,陈某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田某18万元的义务,田某要求陈某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尚欠的补偿款18万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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