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金融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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