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金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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