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沈兵 陈真炎)日前,宣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依法判决肇事方承担受害人出租车停运损失12250元。
2014年12月12日17时,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宣古路由宣州区古泉镇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敬亭山茶场门口路段处,在超车过程中占用部分对向车道,碰撞迎面由李某驾驶的出租车,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出租车损坏严重,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毁损价值为28722元、停运损失为12250元(自事故发生日至新车重新登记上牌日为35天,按日营运利润350元计算)。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李某向宣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评估费和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对车损及评估费没有异议,但认为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原告所有的车辆是从事合法营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造成其车辆毁损固有利益的损失,又丧失了停止营运的预期利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停运损失经相关的评估机构经过市场调查,确定了较为合理的价格,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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