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两人为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想到3年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前妻,利用离婚协议书,对其中的一处房产的认定提出了异议。而这份离婚协议书却被发现有疑点。
判得前妻名下房产
2010年的一天,刚结婚不久的小夫妻张跃明和赵萌因为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他们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也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到了2013年,张跃明拿着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来到了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妻,表示市区的一处房产是双方婚姻期间取得的回迁安置房,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前妻赵萌在离婚时隐瞒了这处房产。
根据张跃明递交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如果有隐瞒和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隐瞒和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所以张跃明认为这处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去年年初,宣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书,张跃明如愿以偿得到了前妻赵萌名下的该处房产。
看起来一切都是顺理成章,但是张跃明在庭审的过程中却隐瞒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其实该处房产早在2012年9月就被芜湖市的法院查封了。在判决书生效后,张跃明便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这处房产已经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自己所有,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漏洞百出的协议书
这时,市检察机关也发现了张跃明和赵萌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疑点,张跃明在法庭上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与此前于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相比,多出了一项条款约定。这条约定恰恰就是将赵萌房产所有权归于张跃明名下的依据。而且赵萌在该案庭审现场对张跃明陈述的事实并无异议。
“张跃明出示离婚协议书中的那条约定,本身也不符合生活常理之处,因为张跃明无需支付合理对价,即可依据该协议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双方相互串通,不排除是事后补签的可能。”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高军认为,这份漏洞百出的协议书无法作为张跃明与赵萌离婚财产分割一案的定案证据。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赵萌为人担保不善,因承担连带责任欠下200万大额债务,直至2012年9月,还有100余万无法偿还,遂被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宣城市区该房产。
鉴于此,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变更房产所有权被驳回
去年年底,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张跃明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首先张跃明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与离婚时交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两者相比较,国家机关保存的文书真实性较高。其次本案发生的时间是赵萌无其他财产偿还他人的100余万债务,涉案房产是法院查封准备拍卖抵债的,如果依张跃明提供的协议书,张跃明可以以赵萌隐瞒房产为由无偿取得涉案房产,那么赵萌所欠的100余万债务则无法偿还。
综合分析,张跃明提供的协议书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双方离婚时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离婚协议书真实性较高。根据民事证据证明规则和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证据不当。
2015年4月7日,张跃明等来了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宣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张、赵二人离婚财产分割一案的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张跃明要求变更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除此之外,该案的受理费4000余元,由张跃明负担。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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