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建材厂的普通员工在没有取得特种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叉车作业,在操作叉车载牵引机行驶中牵引机坠落,导致该厂同事一人当场死亡。
2013年9月20日,宣州人小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宣城某建材有限公司车间内,操作叉车载牵引机,不料行驶中牵引机斜向坠落,砸向该公司员工孙某,致孙某当场死亡。
两天后,小强所在建材公司与被害人孙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经济损失83.5万元。
小强因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叉车作业,造成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小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小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何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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