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场所踩到液体物不慎摔成骨折,是顾客自认倒霉,还是营业者因未尽安全保障职责要承担赔偿?最近市民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周女士是市区夏渡新城的一位居民,7月11日下午5点30分,她独自一人来到了市区大润发超市购物,在选购了商品后,她准备离开超市。
“我走到了超市洗发精柜台处,正准备拿一瓶洗发水时,感觉脚底一滑,我就一屁股坐在了地上。”周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感觉爬不起来,就躺在地上打通了丈夫蒋先生的电话。周女士说,在整个过程中,她没有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搀扶,在丈夫赶到之后,她才被扶起来,坐在了临时拿来的一张椅子上。
“我又不是什么碰瓷的人,我是一名消费者。”周女士气愤地说。
在周女士被扶起后,超市管理人员也赶到现场,并向周女士承诺医疗检查及住院费用由超市支付。
超市申报费用有过程
“超市的工作人员把我送到宣城市骨科医院,医生诊断为骶尾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要求我马上住院治疗。”周女士说,超市工作人员当即垫付了住院费2000元。
在住院几天后,周女士被转院至宣城市仁杰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超市工作人员又在仁杰医院垫付了1000元住院费用。
8月10日上午,仁杰医院开出了催款通知单,表明周女士已欠医药费3000多元。
随即,周女士与超市工作人员通话,超市方表示,目前超市管理层使用金额只有5000元权限,事情要向超市高层汇报。得到这样的答复,心急如焚的周女士当天拨打了西林派出所电话。
报警后,西林派出所接警人员分别与超市代表和周女士进行了谈话,在了解情况后,西林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
8月11日,周女士和超市达成了协议,超市表示愿意支付周女士所有的医药费用,并补偿周女士的相关损失。
事后,大润发超市刘经理表示,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既然发生了,超市肯定会负责,但在解决协商过程中,周女士并不知晓公司申报费用的过程,在医院交费时,超市确实耽误了几天,在这里也向周女士表示了歉意。
律师:再遇类似情况,如何维权
如果消费者再遇到类似周女士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市杰灵律师事务所王志昕律师对此事的看法是,这件事例虽然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属于协商解决,但如果要进行司法程序,首先要证明周女士确实是在超市受伤,即出示当天的购物凭据和现场视频;其次,超市是从事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保障包括老人在内的前来购物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因超市对其店堂地板上的湿滑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措施,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老人滑倒受伤,对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应当对老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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