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裁决:准予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7日,宣州区市监局的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区洪林镇农贸市场内从事活鸭宰杀、销售经营的夏某使用松香拔鸭毛。夏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白条鸭的违法行为。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一)项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松香拔毛工序加工的 5只白条鸭及15.87千克固体松香;2.并处罚款6000元。
该行政处罚生效后,经催告,夏某未履行罚款义务,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丁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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