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丁太玲 记者 徐文宣)杀鸡宰鸭,都需要进行脱毛处理。然而,市民往往忽略了用于脱毛助剂的安全隐患。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裁决准予强制执行。
日前,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宣州区洪林镇农贸市场内从事活鸭宰杀、销售经营的夏某使用松香拔鸭毛。
使用传统的脱毛机处理和开水拔鸭毛宰杀家禽,一天只能杀二三十只鸭子,而且劳动强度大,毛不易拔干净,效益不高。为了降低拔除鸭毛的生产成本,夏某开始使用松香除鸭毛。加工鸭子时,那些不易剔除干净的小毛只要在加入松香的锅里“打个滚”,便是一只白白嫩嫩、表皮光滑,连细毛都没有的“白胖鸭”了。
执法人员认为,夏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白条鸭的违法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给予夏某行政处罚:没收经松香拔毛工序加工的5只白条鸭及15.87千克固体松香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该行政处罚生效后,经催告,夏某未履行罚款义务,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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