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讯 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今年1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硫铁矿年产6万吨采矿技改扩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硫铁矿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某硫铁矿于2015年4月7日缴纳罚款5万元,余款未履行。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以某硫铁矿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其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裁定。 (丁太玲余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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