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准予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2015年4月7日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宣州区洪林镇农贸市场内从事活鸭宰杀、销售经营的夏某使用松香拔鸭毛。夏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白条鸭的违法行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松香拔毛工序加工的5只白条鸭及15.87千克固体松香;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该行政处罚生效后,经催告,夏某未履行罚款义务,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丁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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