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倪鹏辉)近日,市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启动了对部分消防产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将持续至12月20日。
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认监委公告规定,2015年9月1日起,15种消防产品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消防水带、灭火剂、灭火器、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避难逃生产品、消防通信产品。
此次检查,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的相关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许继续销售;对于9月1日后出厂、销售,已获得认证但尚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在2015年12月1日前准许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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