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安清 记者 徐文宣)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就被定罪入刑。但是,生活中仍有很多人无视法律威严,醉酒驾车触犯法律底线。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酒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月28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赵某某从宣城市区北门铁路大桥下沿澄江路行驶回家,行至北门闸子口附近,因不胜酒力,便让赵某某驾驶。赵某某驾车行至领尚花城小区附近,遇执勤民警检查,喝多了的王某某误以为仍是自己在驾驶,见状跳下车就逃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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