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与王某都是宣城市肉鸡养殖专业户,在市区某乡镇经营养鸡场从事肉鸡养殖。张某、李某合伙开办的养鸡场位于王某养鸡场的马路斜对面,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马路分隔,马路两边均有独立的排水沟渠,平时双方可谓是“井水不犯河水”,然而今年六月份的一场暴雨打破了双方和睦的邻里关系,双方因纠纷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架水泵淹了一窝鸡
2015年6月份,宣城市连续多天遭遇特大暴雨,16日上午,因突降暴雨导致张某的养鸡场大量进水。
自己排水沟排水能力不足,情急之下,为防止自家的养鸡场被水淹没,张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便擅自架设水泵从自家排水沟向马路对面沟渠排水,结果处于对面沟渠下游的王某养鸡场淹水,五千余只鸡被淹死。
事后从王某拍的照片来看,养鸡场的鸡舍内还有一些积水,里面的鸡已寥寥无几,并奄奄一息,大部分死亡的鸡已经被埋在了土里。
“这些鸡都是被活活淹死的,一共五千多只,当时真的是太惨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只能先将死鸡暂时掩埋,然后做无害化处理。”王某叹了一口气说。
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
据王某介绍,自己发现是马路对面养鸡场往自己这边排水导致后立即制止并报警,张某当场承认是其排水导致鸡死亡,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当地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双方在责任承担大小及死亡鸡损失数量上存在分歧,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李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和李某认为当天因天降暴雨导致自己合办的养鸡场进水,张某为避免损失,采取措施排水,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张某、李某据此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不用赔偿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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